九部门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气候〔2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探索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和《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有关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决定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组织编制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意愿、基础好、代表性强的地方申报,做好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申报材料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1月18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前期已提交申报材料的地方不再重复申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1年12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